护照签证

赴港工作签证的规定

2012-11-28 15:00:32

(一)应香港私人公司雇佣赴香港

1.雇主持填妥随附的从外地招聘工人的请求书和初步申请表,然后连同其他支持该项申请的文件,交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,以便考虑是否批准申请。这些证明文件包括:

(1)商业登记证;

(2)公司注册证明书;

(3)近的财务报告;

(4)详列本地工人及其所支工资的名单;

(5)有关提供住房的文件;

(6)曾在本地招聘工人的证明文件。

2.初步申请的结果,会直接通知雇主。

3.初步申请一旦获得批准,雇主应安排工人递交正式签证申请书。

4.一般而言,签证申请书应交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。雇主须同时安排工人签署1份雇佣合约。

5.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在接获签证申请书后,将要求雇主填写l份保证书。雇主或许须要提供更多资料或前往人民入境事务处面谈。

6.申请的结果将通知雇主及雇员。

7.申请在香港延期居留。

工人在入境后,可向人民入境事务处申请延期居留。若情况维持不变,可获准延期居留6个月或至完成合约订明的期限。每个工人延期均须缴付费用,而延期费须由雇主支付。

(二)应外资企业机构雇用赴香港

1、中国外商常驻机构雇用国员工去香港的,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公民因私出境手续办理。批准的,发给因私普通护照。

办理出境手续,须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,是指境外邀请证明,雇用机构证明,雇员工作证,还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对雇员出境意见的证明,无工作单位的,须提交居住地公安派出所,街道办事处或乡(镇)人民政府对雇员出境意见的证明。

2、中国外资企业因企业业务需要,派遣聘用的中国员工赴香港、澳门地区从事业务活动,首先须报请地方人民政府经贸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查后,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,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赴香港、澳门地区的手续。申办时,递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,是指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审查证明、外资企业证明、境外邀请证明、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或乡(镇)人民政府对员工出境意见证明等。

3、在中国某单位驻港办事处担任职务的人士,任期1至2年不等,他们长驻持因公护照,有效期长为5年,到期后可视情况延期,多可延期2次。若返回中国向有关单位更换护照,也可再度赴香港工作。

因业务关系赴香港工作一段较短时间,如出席某些活动,或到某机构受训,到大学学习等的人士。他们的临时因公护照,有效期为1个月至2年不等,期间只准许出入境各1次。持因公护照赴香港短期居留者,若停留香港时间长达半年,则可获港府签发的临时身份证。无论长驻或临时居留,在延期期限到后,便需离开。

一般规定,持中国因公护照派赴港工作的国内人士,即使在香港住满7年,也不能向人民入境事务处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,而居留时间长可达15年。

(三)专业、管理人员应聘赴香港

1.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:

(1)毕业于内地36所重点大学。这些学校是:北京大学、清华大学、中国人民大学、北京师范大学、北京外国语大学、北京语言学院、天津大学、南开大学、吉林大学、东北师范大学、大连理工大学、兰州大学、西安交通大学、陕西师范大学、复旦大学、同济大学、上海交通大学、上海外国语大学、华东师范大学、华东理工大学、南京大学、东南大学、武汉大学、华中理工大学、中山大学、华南理工大学、广州外国语学院、重庆大学、西南师范大学、四川大学、成都科技大学(上述两所大学现合并为四川联合大学)、浙江大学、山东大学、青岛海洋大学。

(2)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;

(3)具体要求由香港聘用单位规定。

2.应聘途径

应聘方式有两种:一是由香港聘用单位直接聘用;二是由有关单位向香港用人单位推荐,这些单位是:香港华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、中创国际(香港)。有限公司、中成香港有限公司等。符合应聘基本条件者可向上述公司提出申请。申请人经香港聘用单位录取并经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批准后,方可办理有关赴港手续。

3.办理手续时应递交以下材料:

(1)被聘人员与香港聘用单位的合同;

(2)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的批件(复印件);

(3)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、政审批件及本人身份证(复印件)、毕业证书、履历表及须审查的其它有关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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